營口市城市供熱條例
公 告
第11號
《營口市城市供熱條例》由營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17年7月27日通過,已經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17年9月28日批準,現予公布,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營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
2017年10月10日
目 錄
第一章 總則
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
第三章 供熱與用熱
第四章 設施管理
第五章 法律責任
第六章 附則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用熱管理,提高供熱質量,維護熱用戶、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,節約能源,保護環境,根據《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》等相關法律、法規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熱用熱及相關管理活動,適用本條例。
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熱(以下簡稱供熱),是指利用熱電聯產、區域鍋爐(燃煤、燃氣、燃油)等所產生的蒸汽、熱水和工業余熱、地熱等熱源,通過管網為熱用戶有償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。
本條例所稱熱源單位,是指為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。
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,是指取得供熱許可,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自產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。
本條例所稱熱用戶,是指消費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和個人。
第四條 市、縣(市)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監督管理工作,其所屬的供熱管理機構負責供熱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。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供熱管理機構,對縣(市)區的供熱工作進行指導。
發展改革、行政審批、國土資源、財政、民政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、環境保護、工商、質監、安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,做好供熱的相關工作。
第五條 供熱活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、屬地管理、安全運行、保證質量、節能環保、公眾利益優先的原則。
第六條 市、縣(市)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熱電聯產和區域鍋爐等集中供熱方式,制定取消分散鍋爐供熱的計劃,按照供熱專項規劃逐年提高集中供熱比例,推進高效一體化供熱工程。
第七條 市、縣(市)區人民政府及其供熱行政主管部門,應當鼓勵和扶持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事業,推廣使用安全、高效、節能、環保的供熱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材料和新設備。
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
第八條 市、縣(市)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、環境保護等部門,依據城市總體規劃,遵循統籌安排、合理布局、遠近結合、優先發展集中供熱的原則,編制市、縣(市)區供熱專項規劃,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。
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;確需變更的,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。
第九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,統籌安排熱源建設和管網布局,合理確定供熱單位供熱范圍。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不得違反供熱專項規劃,擅自為供熱單位接入熱源或者為建設單位接入供熱管網。
第十條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,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供熱專項規劃要求,配套建設供熱設施,或者預留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。預留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;確需占用或者改變用途的,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。
第十一條 市、縣(市)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,用于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,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、節能項目的推廣,有計劃、分步驟地對既有建筑實施節能改造。
第十二條 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建筑配套建設供熱設施的,應當滿足節能降耗、分戶計量要求,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驗收并交付使用。
第十三條 新建、擴建、改建供熱工程,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,并經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,按照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方案進行建設。
第十四條 供熱工程的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監理,應當依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。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依法經法定審查機構審查,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、規范,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設備、材料、計量器具等。
第十五條 供熱工程地下管線覆土前,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測量,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。
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換熱站和規劃紅線內供熱管網的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,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建設,也可以委托供熱單位建設。建設單位自行建設的,應當保證供熱設施設備質量,并與供熱單位原有供熱設施設備相匹配。
換熱站不得設在地下室、地下車庫等地下空間,應當符合相關設計規范要求,避免噪聲擾民。
第十七條 新建建筑應當安裝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。未按照規定安裝的,不得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。對既有建筑未安裝的,市、縣(市)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安裝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。
供熱單位應當選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,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。
供熱計量裝置應當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,并定期檢定或者